目前的政策是可以抵扣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农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是,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却可以用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普通发票抵扣13%的税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