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对仲裁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4-11-15 23: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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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那些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我国《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

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

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

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其内涵可简要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纠纷及其它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等。

(三)涉及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一定程度上也涉及财产权益,但这类纠纷往往是与当事人自己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密切联系。

(四)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行政争议也叫做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只能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

回答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

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扩展资料: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

回答3: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诉讼受案的范围
劳动仲裁素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争议可以且应当适用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简单讲,所有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呢?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