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
首先是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
其一便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修改后的条文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要注意:
第一,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开小车、摩托车还是踩单车还是步行,同样也不管对方是如何驾驶方式,只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及交通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属于本法的事故伤害的范围。
第二,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既然扩大范围,当然要考虑到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的增多与事故率的增加情况。
第三,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这是新的规定,一旦交警认定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及以上,对不起,不属于工伤。
其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其次是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
第一,大幅提高并规定了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第二,同时适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小小的减轻了一下用人单位的负担。之前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不积极地主要原因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还有很大部分费用是用人单位支付,让人想不通,现在做了小小的调整,能否化解用人单位的心结,难说。
再次,注意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溯及力问题:
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修改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已经发生了工伤事故现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的,先不要急着认定,过来年以后,适用新规定可以多拿点钱。
最后,用人单位要注意,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