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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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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统筹基金支付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和癌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及肾肝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癌症、尿毒症、肾、肝移植门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费用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其余80%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一)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自己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0元,转外治疗为1200元。
(二)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转外就医报销45%。
(三)统筹基金每年度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为每人25000元。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患大病后,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保险支付75%,个人自付25%。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赔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70000元。
第十四条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后(含参加新城合年限),每继续缴费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最高提高比例不超过10%。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继续参保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患癌症、重症尿毒症、肾、肝移植特殊病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等资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证》,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每年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治疗的;
(二)自杀、故意自伤、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工伤或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四)结核性传染病;
(五)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分解收费项目及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以外的费用;
(六)其他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摘自《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更详细的可以去这个网站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