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记和不记deferred tax liability的好处分别是什么?

2024-11-06 13: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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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递延资产是核算开办费用的
  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实质上是一种费用,但由于这些费用的效益要期待于未来,并且这些费用支出的数额较大,是一种资本性支出,其受益期在一年以上,若把它们与支出年度的收入相配比,就不能正确计算当期经营成果,所以应把它们作为递延处理,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在现行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左方“资产总计”前和右方“负债合计”前分别列有“递延税款借项”和“递延税款贷项”项目,这两个项目是按递延税款的期末余额填列的,可以从以下两种角度去认识。

  (一)从资产负债表的属性看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某一时点的企业财务状况,其项目一般应根据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有关账户的余额列示。因此,递延税款期末如果表现为借方余额,则该余额列入资产方“递延税款借项”;如果表现为贷方余额,则该余额列入负债方“递延税款贷项”。

  (二)从递延税款的经济含义看

  递延税款出现贷方余额,表示企业计入利润的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交的所得税,也就是说,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企业确认的负债(应交税金)偏低,未来还有一部分应交的税金,暂记在“递延税款”贷方,所以,递延税款贷方余额表示的是应付未付的债务。反之,递延税款出现借方余额,表示企业确认的应交税金已超过会计上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这超过部分是企业预付的所得税,所以,递延税款借方余额表示的是企业未来的所得税利益,是企业的一项资产。

  当然,严格地说,在各个期间税率有变动的情况下,只有当企业选择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的债务法核算时,递延税款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才能表示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或负债,而在用递延法核算时并非如此。但是,在探讨如何填列报表时,这个问题可不深究,因为无论其属性如何,平衡关系及填列方法是不变的。

  二、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

  递延税款项目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表现在补充资料部分,即作为由净利润换算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过程中的一个调整项,其列示为:

  净利润

  加: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这个调整项也称为递延税款贷项、借项。乍一看,似乎与资产负债表的列示类似,其实不然。在现金流量表中“递延税款贷项”应按企业本期递延税款的净发生额填列:如果净增加额为贷方,以正数填列本项目;如果净增加额为借方,则以负数填写本项目。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列示?

  (一)先从最简单的情形出发

  目前对这个问题的一般解释:“递延税款贷项是由于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大于当期应交所得税而产生的,其差额并没有发生现金流出,但在计算净利润时已经扣除,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递延税款借项是由于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小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金额而产生的,其差额已经发生了现金流出,但在计算净利润时没有包括在内,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我们如果给予这种解释一种前提假设,便十分容易理解。这种前提假设是:企业当期计提的应交税金已在当期以银行存款上缴,即当期的现金流出数等于应交税金计提数。现举一简例说明:例1:某企业20×2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年度内发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10万元。所得税税率33%,所计提的应交税金已于当年全部以银行存款缴纳。则20×2年度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分录为:

  ⑴借:所得税 33(100×33%)

  贷:应交税金 29.7 (90×33%)

  递延税款 3.3

  ⑵借:应交税金 29.7

  贷:银行存款 29.7

  已计入20×2年度净利润的是所得税费用33万元,而影响现金流量的是29.7万元。所以,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净利润+33万元-29.7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简化为:净利润+3.3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其中:3.3万元即为20×2年度企业的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

  同理可证,如果某个年度递延税款是借方发生额,则情形刚好相反;如果既有贷方、又有借方发生额,则以净发生额为调整数。

  (二)再看更进一步的情形

  如果当期的现金流出数不等于当期计提的应交税金,结论是否还是一样呢?

  假设例1中企业20×2年度实际上缴的所得税是19.7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会计分录⑴同上,分录⑵为:借:应交税金 19.7贷:银行存款 19.7此时,净利润应先加回已扣除的所得税费用33万元,再减去现金流出数19.7万元,才能得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即净利润+33万元-19.7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简化为:净利润+13.3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这里的13.3万元,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本期递延税款贷项3.3万元,二是“应交税金”本期增加数10万元(29.7万元-19.7万元)。而后一部分(10万元)的调整将体现在补充资料的另一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中,当然在“递延税款贷款”调整项中不能重复计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递延税款贷项仍只需以3.3万元列示。

  由以上分析可得出结论:不论企业当期计提的应交所得税与当期实际上缴的所得税金额是否相等,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递延税款贷项”都是以当期递延税款贷方的净增加额填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