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古生物化石进境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申请人应当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出境后进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境核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核查结论;对确认为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责令申请人追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二、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的,应当交由海关加封,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海关封志完好无损的,逐件进行拍照、登记。
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进境后出境的,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确认为原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批准出境。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古生物化石进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境手续。
扩展资料
出境的有关规定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点、出境目的、出境时间等内容。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科学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保护措施、保险证明等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地质学专业术语。
古生物化石,指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古生物化石是地球历史的见证,是研究生物起源和进化等的科学依据。古生物化石不同于文物,它是重要的地质遗迹,是我国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
(1)它为国内乃至国际研究动植物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当时的生态环境,提供十分珍贵的实物证据;(2)对研究地质时期古地理、古气候、地球的演变、生物的进化等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3)探索地球上生物的大批死亡、灭绝事件研究,提供罕见的实体及实地。(4)有些特殊、特形化石其本身或经加工具有极高的美学欣赏价值和收藏价值,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它也是一种重要的地质旅游资源和旅游商品资源。我国是古生物化石比较发育的国家之一,几乎遍及全国各地。
特别是近年来先后发现的河南南阳、湖北郧阳、内蒙古二连恐龙蛋及骨骼化石,辽西的鸟化石,云南澄江动物群化石、山东山旺动、植物等珍稀的古生物化石,受到国际上特别是科学界的广泛青睐。我国有许多重要化石产地,其中有不少是国家乃至世界的宝贵遗产,以下简要介绍我国重要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化石研究中的新成果。化石,俗名“龙骨”,是距今约700万年至100万年这一时期的哺乳动物。那时,榆社曾经河湖纵横,气候炎热,草木丰茂。在这河湖之中和岸畔林区,曾栖息过大量的鱼,陆龟,各种象类,剑齿虎、三趾马、大唇犀、额鼻角犀、长颈鹿、付鹿、巨驼、牛鼠和各种猪、羚羊等。
它们死后,被水冲入河湖之中,很快被泥沙埋了起来。它们的肌肉腐烂,而坚硬部分和骨骼、牙齿等被岩石中的矿物质填充替代,从而形成了化石。化石是研究古地理,古气候和生物进化的珍贵资料和最可靠的依据,有极大科研价值。榆社化石不仅数量大,种类多,层位连续,延续时间长,而且化石中有一大部分,填补了我国古哺乳动物研究中长期寻而不得的空白层位(距今大约500万年至200万年)。这一层位,直到现在我国和全世界仍发现很少,因而在国内外古哺乳动物研究方面占有特殊地位,成为国内外古生物学家格外注目的一个地点。山旺古生物化石,山东临朐山旺古生物化石被列为世界遗产之最,发掘于临朐县城东20公里的山旺村。其间,保存着1800万年前各种动植物化石。这些化石,种类繁多,精美完好,印痕清晰,栩栩如生,被誉为“化石宝库”、“万卷书”,是一座古生物化石天然博物馆。现已发现的有10多个门类,400余种。植物化石有苔藓、蕨类、裸子植物和被子植物;动物化石有昆虫、鱼、两栖、爬行、鸟和哺乳动物各类。山旺化石如圆基香椿、胡桃、昆虫、玄武蛙、螳螂、蝾螈、龟、鸟、野猪
答:为了保护古生物化石,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公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但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满足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实际需要,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解决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作为古生物化石保护重要管理手段的采掘许可和进出境许可需要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二是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日益升高,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出现了乱采滥挖现象严重、收藏单位收藏行为不规范、古生物化石市场混乱、古生物化石走私严重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监管措施;三是受立法权限的制约,《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单一,处罚力度不够,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法律责任。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由于古生物化石种类繁多,其作用和价值需要通过科学研究来揭示,只有通过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力量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保护,并鼓励和促进对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才能实现对古生物化石的科学、高效保护。因此,条例规定,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并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参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制定;
(二)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出具评审意见;
(三)拟定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拟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
(五)为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和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地质公园、博物馆等提供咨询服务;
(六)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出具评审意见;
(七)对申请进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涉嫌违法进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关部门查获的古生物化石等出具鉴定意见;
(八)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评估定级;
(九)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专业培训;
(十)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土资源部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章程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及办公室,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接受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中国律师海关网:
海关对于出口或出境的古生物化石实施贸易管制,而对于进口或进境则适用一般货物、物品监管。对于出口或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无论是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指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还是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海关均凭《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予以验放。在当事人违法的情形下,属于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海关将按走私文物认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属于走私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海关将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认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这里所依据的司法解释面临重大争议)。
延伸阅读: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
(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三、司法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第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Π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四、海关验放规定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海关在通关环节对批件信息进行比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