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公司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前辞职报告不发工资和补助,请问怎样追回?

2025-01-07 07: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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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北京非独立法人办事处,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并且劳动合同也是和公司签署的,所以,你朋友的主张应针对上海公司提出。
其次,追回工资和补助,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手段,本案中可以先向办事处所在地北京的有关劳动部门咨询,是否当地劳动争议部门可以受理,不可以扩话,就需要到上海公司所在地上海进行仲裁处理了。至于差旅费,误工费等,都可以在劳动争议中一并向公司进行主张。但注意留存相关的发票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社会保险一块可以一并主张。不论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以,不仅可以追加补偿,而且可以向公司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后,员工违反公司规定予以罚款,不是公司可以随意主张,而是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回答2:

1、没有什么经济高效的维权方式,和公司协商不成,只有走劳动仲裁的途径。
2、依法应该缴纳的保险,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劳动合同的瑕疵(未给劳动者合同文本)不涉及补偿。
3、公司在你辞职之后添加罚款项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