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最新电价收费标准如下:
1、在现有一级电价的基础上,在一级电价的基础上,一级电价提高了2.4点、每千瓦时0.5224元、每千瓦时0.1元、二级电价0.6224元、第三级电价0.3元、0.8224元。同时,保持低谷期优惠电价,6
10月丰水期最低电价为0.175元/kwh,11
5月枯水期和正常季节最低电价为0.2535元/kwh;
2、对实行居民电价的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在现行居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分2.4分,每千瓦时加分0.5464元,“低保户”城乡居民家庭和“五保户”农村居民家庭以15度为基数每月免费供电;
3、四川电网直供区“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电户,将其月用电量由四档变三档,第一档电量为180度,覆盖了94.6%的“一户一表”用电户,涵盖了现有的第一档、二档、三档和四档的部分居民用户;
4、第二档电量为181度至280度部分,第三档电量为281度及以上部分。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按照电网企业抄表周期正常缴纳电费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电价为每度0.5469元,2520
4800度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
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设施或者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的;
(二)绕越或者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三)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的;
(五)擅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的;
(六)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参数的;
(七)擅自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计量软件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少计或者不计电能的行为。
法律依据: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用电人享有优质用电、持续用电、明白消费的权利,履行安全用电、缴纳电费、维护用电秩序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供电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供电服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物业小区、代收电费单位和受供电人委托的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对用电人拉闸停电,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