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40折以下优惠价格仅限政府规定的“下浮不限”航线。经济舱30折(含)以下客票不得变更、签转、退票。2、经济舱 50折(含)以下客票变更航班或日期收取经济舱全票价5%变更费(变更航班或者日期收取的变更费不退)。变更费不得低于50元人民币。3、旅客非自愿更改舱位等级,多退少不补,低舱位改高舱位,无须补差,高舱位改低舱位,退还差额。4、旅客自愿更改舱位等级,旅客低舱位改高舱位,收补实际舱位差额。旅客高舱位改低舱位,差额不退;旅客高舱位改低舱位, 要求退舱位差额,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再重购新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定。
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没有协定、协议的,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确定。
第九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不定期运输,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影响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