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指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劳动者告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名称;
2、现劳动合同订立时间、期限、合同号等简单情况;
3、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4、解除合同时间和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要求;
5、劳动者签名和通知时间。
以下文本,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迫写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不能签字的,不然,无法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也就不能申请赔偿了。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通知书上注明,劳动者本人怎么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赔偿。
你是以单位名义问还是以劳动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