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取保候审提供担保的人,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朋友。保证人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人格、名誉和信誉作担保,不涉及财物,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同时还需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证人方式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以及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条件(二)中的“能力”不能仅仅理解为一种物理性质的强制能力,而应当理解为带有精神性质的约束力或控制能力,如亲情、友情形成的一种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