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查办的案件证据材料,经过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现在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对纪委所调取的证据进行了确认。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应该可以,只要不是逼供。
好像很早之前就可以直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