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入职,2012年6月1日单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至今我已工作两年十个月,准备五一离职。

2025-03-01 08:57:53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要求支付2011年7月到2012年6月的双倍工资已过时效,比较难以支持;离职如注明个人原因,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离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