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必须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防止刑讯逼供是主要原因,还有一个原因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在嫌疑人接受传唤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侦查机关可以从容不迫的安排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所以规定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是合情合理的。
而对证人进行询问则不同,由于证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有时候案发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就只有一名,比如一名警察下班回家路上遇上抢劫,有个外籍观光客看到事发经过,1小时后人家要离境。如果硬性规定一人不能取证,可能导致证人证言事后无法取得。同时刑事诉讼法对书面证言作了补充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对书面证言有异议,证言对案件有重大影响时,法院可以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对事急从权可能产生的问题做了弥补。
你好!第一,你找了那么多的规定,看来你也是一位专业人员,或者说是法学专业爱好者了,既然这样,祥细的法律规定就不用我再列举了。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属于部门规章,在没有上位法可适用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然可以适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至于你说到立法时为什么没有考虑,这就不得而知了。你完全可以将这个问题写个论文,然后发表出去。第二,不知道其他地方都是什么情况,到目前为止,我所见到的所有关于询问证人的《询问笔录》,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是法院,他们所做的询问证人笔录全部都是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的,可见,他们在程序上还是比较重视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很明显;一个警察做出的笔录是违法的,所做的笔录证据是不能采用的。不管是询问嫌疑人人还是证人都必须有两名正式警察在场,询问未成年人必须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否则都是违法的。
既然你都举了这么多资料了,看来就“一名警察询问证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上,你也没有定论。
那么我们换个法官的思路。
如果有律师提出:“该证人证词制作时,只有一名警察,该证据证明效力存疑”,法官怎么办?
我如果是法官,我考虑的问题是,该证词取证过程有瑕疵(姑且说是瑕疵,何况楼主也没提出违法的准确定论),但证明力大小还是取决于证词本身的质量,或者说是真实度。
如果结合全案看,该份证人证词不属于主要证据,其证明内容能被其他证据一一证明,这种情况就不探讨了,
如果该份证人证词,属于非常重要的核心证据,我们能不能要求该证人出庭作证呢?
以上思路,抛砖引玉,求探讨,求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