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孩子赶走??这样做父母也太差劲了吧!从做人道理上来看,就不可取。住总归要给他住的,生下了孩子不能推卸责任啊。
从法律上一般来说,孩子的户口总是和父母报在一起的,孩子有户口,也就意味着有居住权,怎么可以随便赶走呢?
要不要抚养孩子,这也要看具体情况: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可见,如果孩子20岁了,如果有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可以不再抚养,如果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孩子上学,父母是不能不抚养的。
如果20岁的成年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律上规定,身体健康的孩子年满18岁,父母可以不再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
从道德的层面讲,父母有义务教育孩子,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