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滑宏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缓让告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扰明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