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不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如果政府采购规定供应商必须是当地的公司那就是不合理,但是 说在当地有售后服务团队,那至少从法律上没有不合理的感觉。
如果是作为资格条件,写明“必须”是不合理的。但是根据项目不同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作为加分项是合理的。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