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出借人私下约定利息,担保人不知,这借条有效吗?

2025-04-29 19: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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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借款人和出借人先是订立借款协议,后双方又私下书面约定利息,该借款协议及关于利息的补充协议都是有效的,但未告知保证人,则保证人对加重债务人债务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诉至法院,保证人只对该笔债务的本金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加重债务部分即利息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