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吗

2025-02-24 1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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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一、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方式转让需缴纳的税费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而,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如果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投资企业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被投资企业再转让开发的房地产,也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确认转让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也要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也要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都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所以投资入股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售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样,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双方都应该缴纳印花税。
5、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所以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受让方应缴纳契税。
二、关于集团公司拟将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的转让方式
根据以上部分的陈述,以投资入股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与直接出售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如果集团以出售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也须向西矿集团支付大量的转让金,增加子公司的资金压力。
因而建议集团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通过履行必要的增资扩股程序来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转

回答2:

1、转让土地使用权,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缴纳增值税,不需要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之前需要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但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3、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以下税种:
(1)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价)÷(1+5%)× 5%(文件依据: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 转让转让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11%)× 11%
(文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小规模纳税人 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价)÷(1+5%)× 5%
(文件依据:财税〔2016〕47号 )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3%)× 3%
(文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2)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 地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 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人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4)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 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