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人中国共产党。”这既是申请人党的条件,也是做一名共产党员的起码要求。
申请入党对象
党章规定,申请人党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句话包含了三层含义:
第一,加人党组织,必须年满18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一个人到了18岁才算成年,在思想上、政治上才较为成熟,形成比较确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确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
第二,加人党组织,必须是中国公民。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没有中国国籍的人是不能加人中国共产党的。
第三,加入党组织,必须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党章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作为申请人党的条件,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不是单个党员的简单组合,而是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纲领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准则,它包括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最终目标,党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总任务和基本政策,以及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等。党的章程,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党内政治生活和处理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党纲党章的这种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是党建立、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党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是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如果党员不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各行其是,党就会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瓦解。因此,每个申请人党的人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承认’不仅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诚心和行动,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是指共产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1903年7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同俄国孟什维克代表人物马尔托夫展开过激烈的斗争。马尔托夫主张,凡是承认党纲党章,并在党的机关监督和领导下为实现党的任务而积极工作的人,都可以成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员,甚至提出每个罢工者都可以自行“列名”人党,不必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列宁坚决反对这种主张,认为党员不仅要承认党纲,而且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他尖锐地指出,按照马尔托夫的党员条件发展党员,只能模糊党和阶级的界限,改变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使党变成一个组织涣散、没有纪律约束、毫无战斗力的俱乐部。我们只有按照列宁提出的原则建设党,才能使党真正成为工人阶级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肩负起伟大的历史使命。每个要求人党的同志,都要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必要性。
积极为党工作,是指党员有义务担负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并且尽心尽力地把它做好。党组织要根据具体情况,给每个党员分配适当的工作,并进行检查和指导。每个党员都应当自觉接受并努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经过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或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决议,体现了党的整体利益和绝大多数党员的意志,关系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每个党员必须贯彻执行。如果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不能采取各取所需和阳奉阴违的态度。如果每个党员可以自行其是,那么党的团结和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党就没有战斗力。所以,申请人党的人愿意执行党的决议才能加人党组织,不愿意执行党的决议的人就不能当党员。
愿意按期交纳党费
为什么把愿意按期交纳党费作为申请人党的条件之一呢?党员按期交纳党费,不仅是在经济上帮助党,更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是检验党员是否具有组织观念的一个标志。在艰苦的战争年代,许多党员省吃俭用,领到一点津贴,首先想到的是交纳党费。有的党员牺牲前还把身边仅有的物品作为向党交纳的最后一次党费,表现了共产党员高度的组织观念和对党的无限忠诚。在和平的环境里,也有许多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他们当中有的在临终时嘱托亲属将自己的毕生积蓄作为党费交给党,有的将自己的劳动致富所得作为党费交给党组织。要求人党的同志应当充分认识按期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在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后,应当自觉地按期交纳党费。如果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作出决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把这样的党员除名。
对于党章规定的上述内容,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该正确理解,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