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种情况最多刑事拘留37天。如果被羁押满37天还没有释放,那就是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如果被检察院批捕了,有可能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有一个案例,供您参考:
今年五月份,在佳县白云山,一车主将车乱停放,佳县交警大队交警纠处不服,竟被车上女子围攻。其中一名交警还被打了一巴掌。日前,佳县法院一审宣判,涉案女子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2016年5月11日12时30分许,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李警官在佳县白云山生态停车场外的沿黄公路例行巡查时,发现有一辆面包停在公路上,李警官口头警告此处不能停车后,骑摩托车继续向北巡查。返回来时发现,之前被口头警告的车辆还在原处停放,便拿出照相机准备给车拍违停照片,这时车上下来的郭某(李女士之母,另案处理)用身体挡住车牌不让照,李警官让其不要妨碍公务,准备继续拍照。李女士从车上下来责问交警,并抓住拍照交警的警服,连拉带扯不让拍照,把李警官的警衔扯烂。
无奈之下,李警官向其他执勤民警请求支援,后4名交警赶到现场。面包车司机杨某准备开车离开,李警官要求杨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杨某把驾驶证和行驶证给了李警官后,李女士和郭某抱住李警官,抢夺驾驶证。
李警官把证件传给其他交警,李女士以为驾驶证和行驶证在李警官身上,就扑过来在李警官衣兜里掏,没掏着便在李警官身上撕扯,把李警官的反光背心扯烂,然后在李警官脖子上抓了一把,脸上扇了一巴掌,打完后睡在地上大声叫喊“警察打人了”。
经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警官颈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面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公诉人认为,李女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佳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就2016年佳县白云山举办传统庙会做了详细的安排,并且发文通知相关部门,2016年5月11日,李警官等交警队工作人员依据本单位的安排在其职责管理的辖区内执行公务,李女士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几名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撕扯工作人员的衣服,将警服撕烂,致执行公务的人员受伤,经鉴定该伤属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女士应受到刑法的惩罚。
李女士在侦查阶段以及庭审中,能够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视其有悔罪表现,因其阻止工作人员所使用的暴力程度较低,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李女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再国外这样的行为直接被击毙了,所以不管什么结果可以活着就万幸了!都接受吧!
没什么严重后果 就拘留几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