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通过无效自己的专利来确认专利权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众所周知,国内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授权后是否稳定,还是一个疑问;而就算是发明专利一样会存在不稳定的情况,因为审查员在审查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并不一定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通过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能够进一步地确认自己专利的稳定性,以提高侵权诉讼的胜率。
其次,可以通过无效自己的专利达到“一事不再理”的效果。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该法条可知,假如专利权人宣告自己专利权无效失败,那么在将来无效程序中就产生了“一事不再理”的效果,那么其他请求人便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必须寻找新的证据或理由,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阻止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作用,使后续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存在一定的困难。
再次,可以通过无效自己的专利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提高专利的稳定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根据该法条可知,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过程中是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那么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提出无效时,便能够主动将有瑕疵和缺陷(当时撰写不清楚或不被支持)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提高权利要求书的稳定性,避免轻易被竞争对手无效掉。但是专利权利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方式为删除、合并权利要求或删除技术方案。
其实这是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创造一个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不稳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无效程序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主动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使得专利权更加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