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条,业主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方对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比较少,主要是管理方未提供承诺的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质量远低于承诺,或没有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或在约定的服务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这些你可以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