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表现在:执行人立场不同、目的不同、执行主体不同、结果不同。
1、执行人立场不同
司法会计执行人是站在独立的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鉴定证据。
法务会计是站在为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立场上,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2、目的不同
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
3、执行主体不同
法务会计一般由注册会计师来执行。
司法会计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设置的司法会计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受聘于司法机关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人员。
4、结果不同
司法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出具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鉴定书。
法务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司法会计也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但与法务会计有很大区别,会计汇总结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人的立场不同。司法会计执行人是站在独立的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鉴定证据,而法务会计是站在为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立场上,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2)行为目的不同。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
(3)作用时间不同。司法会计的活动者发生在诉讼活动中,法务会计是随会计师事务所对付越来越多的赔偿请求自发产生的,他不会因诉讼活动的存在而存在,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采取的对策,因此其作用发生在诉讼活动的前、中、后。
(4)作用的结果不同。司法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出具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鉴定书,法务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同属于法律会计学的范畴。法律会计学作为一门科学,是以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为研究对象的,它应为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方法论及人才培养和职业规范等方面的知识支持。其发展与完善必将更好地指导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实践;相对来看。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发展又为法务律会计学提供现时依据和发展源动力。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能够促进法律会计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法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供司法部门作为法律鉴定、法庭作证的依据。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鉴证报告,报告对需要鉴证的经济事实进行描述、说明、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判决的依据。而鉴证报告本身就体现了对法务会计的复合型、通用型要求。
司法会计只适用于经济案件,而不能通用于所有案件的诉讼过程。经济案件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是司法机关正在审理或处理的引起资金非正常运动的经济事项,如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只有当经济案件涉及到的资金发生非正常变化时,司法会计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