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