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国家根本法。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扩展资料: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要求人们善于运用法治的权利义务机制和权力责任机制,科学合理地调整和规范各种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在法治框架内、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使社会成员既依法充分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又依法切实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做到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会议是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在1999年的宪法中提出的。
1999年3月15日-16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1999年第三次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时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