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什么出版社出版的有关法律的注解,只可参考,有的甚至有曲解之处,不可以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例外);2、《最高院。。。的复函》,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当事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法律维权依据。
第一个只是学理上的解释,对法院的审理案件并不具有实际的强制意义。第二个复函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实际上对于法院的判决是有指导意义,法院一般也是作为判案的一个依据。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