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证丢失还能换新证吗

2025-04-06 21: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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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的。而且2014年开始换发新证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4年下发的《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中为伤残人员换发新式证件。此次换发的有《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其中《残疾军人证》封皮为红色,其他三种封皮为蓝色,封面烫金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证件采用多种防伪技术。为保护伤残人员的隐私并适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新式证件一律取消了伤残待遇及残情介绍等栏目。2005年7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残疾军人证》新证换发工作。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15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新证使用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由批准机关统一加盖钢印,并在“批准机关”处加盖与钢印相同的印章(优抚专用章)。新证在封底加装了电子芯片,需将残疾军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入其中。

回答2:

故意的刁难!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也有你一样的证件随票夹被盗的事情,只要到民政局申请就可以免费办理。与旧证换新不同的就是你要自费到民政局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一个最小的遗失声明(100元),然后就是拿了报纸和申请、以及近期的照片就可以免费办理了。30个工作日就可以得到。
另外我们的抚恤金全部是依据民政局的档案发放的,而不是《残疾军人证》,从军、受伤、评残的档案是有民政局永久保存的。你也可以到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看看:
2007年民政部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根本就没有什么自己找档案的故事,除非你不是一个真的残疾军人。

回答3:

找原部队就行了。。

回答4:

len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