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参加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疾病就诊的人员
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Ⅱ-Ⅲ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帕金森氏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分裂症、分裂型精神障碍和妄想性精神障碍。
办理时间:
1、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2点—6点
2、报销时间:新农合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时间
办理窗口:
1、申请:医保局综合科门诊特殊疾病审批窗口
2、报销:成都市锦江区妇幼保健院、成都肛肠医院、成都骨科医院、锦江区第六人民医院、锦江区第七人民医院、锦江区人民医院的新农合结算窗口
办结时限:申请2个工作日,报销5个工作日
申请程序:
定点医院门诊办公室领取《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医生填写治疗方案→该院门诊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门诊专用章→区医保局综合科门诊特殊疾病审批窗口审批
报销程序:
病人自行垫付治疗→审批治疗周期结束后携资料到新农合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疾病窗口报销费用(3个月以内)→根据病情需要再次申请
政策简介: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自付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惠民政策等规定同住院。
注意事项:
1、统筹基金支付时间从医保局审批之日起计算。
2、病人在住院期间不能办理和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出院之后如需办理审批,请将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结算表(复印件)一并交回。
3、医保局就报销时间、范围、方式签署审核意见,未经审批一律不予报销。
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自审批之日起3个月结算一次,若需要继续治疗需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结算手续应在审批期满之后3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5、精神分裂症、分裂型精神障碍和妄想性精神障碍等疾病患者申报门诊特殊疾病六个月结算一次。
6、门诊特殊疾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处方》(由医院提供),每张处方用量最长不得超过15天。
7、对病情较稳定的患者,可以12个月办理一次审批,但结算时间仍为3个月报销一次。
8、门诊特殊疾病如在审批期内确需更换治疗和用药方案,需办理由相应科室主管医师填写的《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并由科主任同意后加盖医院公章。然后由医保局审批并确定更改有效时间。
所需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
1、初次审批需要提交: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
(2)初次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病人须出示在6个月内二甲医院或专科医院(限精神分裂症、分裂型精神障碍和妄想性精神障碍)的检查报告和疾病诊断证明;
(3)中断治疗6个月以上如需继续治疗,须由其特殊疾病定点医院提供相关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和检查报告。
2、结算医疗费用时提交:
经医保局签章的《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特殊门诊专用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药品和治疗项目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