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逾期交房购买人的实际损失包括自用损失及出租损失

2025-04-05 20:51:0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你好,实际上逾期交房,是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如果双方约定违约金就按违约金执行,如果过高或过低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可以请求法院增减,但是这个迟延履行金是以租金也就是房屋的定期使用价值来评定的;以下是法条顺便做简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