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司法鉴定对工伤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2晋级原则”规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中,两处伤残,鉴定wield同一等级的,可以向上晋升一级确定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卫生计生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可以有且仅有一次合并晋级机会,最后按照合并晋级后的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
如:两个十级伤残,可以合并成一个九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