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国家和本地计生政策生育子女,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之外,还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本地计生条例为准。
比如:广东省计生条例规定,违反计生政策超生人员一律除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单位与其他同事都签订劳动合同,但与你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建议你反映到劳动局解决,要求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你超生和你所在单位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如果你是本单位员工,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你可以向12333或者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能不能转正由搞计生人说了算。但您为我大中华再生一孩有功,不转正上天也会保佑您兴旺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