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已经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以投靠父母为例):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单身证明、未就业证明、无房产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5号):
(三)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