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签署的合同在没有违反法律条文等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电总局公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实施,但是目前国家没有出台更加具体详细的法律条文,所以这些合约如果是在网上签约的,那么目前还不具有完善的法律效应,只属于行业规则一类,所以对双方的约束能力极低,目前行业内基本上即使违约了,也很难进行追究。对主播和平台,娱乐公司来说都是一样的,尤其是线上合同,线下合同还好一点,作为劳动合同更有法律效应。
不合法,但是合理。大家都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