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户口迁走了,还能要娘家分的地吗

2024-11-19 10: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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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嫁出去的女儿户口没有迁走有分地吗

一,当事人的女儿出嫁了,户口没有迁走:
1,原则上,在土地承包没有到期前,村里不能收回;
2,按村规民约,女儿出嫁一般是不能享受娘家村的土地分配的;
3,当事人的女儿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办法》关于丧失成员资格的相关规定闷烂。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2,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3,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册罩凳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4,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5,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州旅义务和权利。
三,相关的规定: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
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回答2:

如果是产权年限没到,地原本是谁的仍然是谁的。比如三族局虚十年产权的地,只要三十年没到期,不论生老病死或者搬迁,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原主人。即使人嫁出去了,户口迁走了,法律程序上讲,土地仍然属于这个女儿。兆燃
如果是重新分地,户口已腊乎经迁走的人就不能参与了。

回答3:

回答4: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与依据处理

回答5:

嫁出去的闺女了还惦记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