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如下:
(1)制订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土地收回计划。
(2)权属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收回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四至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登记造册。
(3)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权属调查情况报经市、县政府同意。
(4)发布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起草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并注销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市、县政府《公告》注销公告范围内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由开发单位依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