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与技术方法体系框架建设建议

2024-11-16 0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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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宇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摘要 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和技术方法体系的建设,是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从管理政策体系建设需求、技术方法体系建设需求、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拟构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及技术方法体系框架、框架建设的工作原则等5个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体系框架的建设建议。

关键词 实物地质资料 管理政策与技术方法 体系框架建设 建议

1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体系建设需求

1.1 已有的实物地质资料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据查,从民国时期至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基本上没有涉及地质工作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类文件。

直到1997年1月,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中,才有对地质资料的如下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这里指对地质资料的利用提出了原则,并未细化。

随后,地质矿产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在该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这里的勘查资料可以理解为地质资料。但是进一步如何有偿使用,并未明确。由此可见,到目前为止,在法律层面还没有地质资料或者实物地质资料相关法律的出台。

专门针对实物地质资料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较少。目前来看,最早的是1958年原地质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暂行办法》。之后,是在1963年5月30日由国务院批准,原地质部发布施行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该办法中,只对地质资料的汇交、借阅等问题作了规定,并未明确实物地质资料的定义和汇交、保管、利用等问题。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中同样未明确涉及实物地质资料。

在2002年3月19日发布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和与其配套的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6号令)是截至目前对地质资料规定最全面最系统的法规。其中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首次明确了实物地质资料的定义,即“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

上述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只给出来汇交的范围等基本要求。对进一步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等问题未作明确要求,给实际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在2008年由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08年1月11日,国土资发﹝2008 ﹞8号)。该管理办法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汇交范围、汇交细目,馆藏机构的职责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是当前馆藏机构开展实物地质资料工作所遵循的规范性文件。

1.2 实物地质资料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用现状分析

当前实物地质资料行业正处在新的历史时期。相对于以往,随着经济发展对矿产品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地质行业投入加大,这就产生了数量庞大的实物地质资料。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被用于实物地质资料的科学利用中,使得实物地质资料所蕴含的科学信息得到进一步的挖掘。

但事实上,在伴随着地质工作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手段的提高的同时,现行实物地质资料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较少,并且可操作性不强,需进一步细化提高操作性。同时,实物地质资料方面的法规条例在政策制定方面缺乏顶层设计,并且和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之类的其他有关联权威法律缺乏对应联系。

2 实物地质资料技术方法体系建设需求

在技术标准和工作制度的制定方面,中国地质调查局制定了《DD2010—05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管理技术要求》,主要内容是实物资料的接收、整理、建档编目、数字化、著录、服务等。另外,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以下简称实物中心)制定了实物地质资料分类分级、筛选、收集、验收、建档、库藏保管、服务利用等暂行办法。

实物中心通过专题项目,组织起草了当前工作急需的两项技术要求:《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工作要求(试行)》、《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试行)》。通过组织试点省份对历史积存的实物地质资料进行实验性清理,积累工作经验、测算费用标准,形成了《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指南》。

上述技术标准和工作制度,是根据实物中心历年来的工作经验并结合专家意见编撰而成的,但还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大面积的试用验证和推广。因此,构建实物地质资料技术方法体系需要走从低级别工作方法到高级别技术标准的路线,注重试点和推广相结合,汲取省馆经验,最终建立完善实物地质资料技术方法体系。

3 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实物地质资料的体系建设就是说设计一整套完整的收、管、用制度,明确什么事情由什么人来做,按照什么程序做,提供哪些资源,制定鼓励和保障措施,办不到怎么处罚和修正。

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未形成“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性文件→各层次的技术标准规范→工作方法与制度”这样由高级别法律法规到配套的细化的技术方法所构成的完善的政策、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法体系。

具体体现在:行政法规的配套政策不完善、部分重要的管理办法缺乏实施细则、重要的技术标准缺失或老化、未能在长期积累的工作经验基础上形成成熟的工作规范等。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当前管理政策的层级较低

在国家法律层面还未对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进行约束。专门针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为国土资源部发文,属于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上升到国务院令、部门规章乃至行政法规的高度,其适用范围与执行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对石油、煤层气、核工业、海洋、水工环以及一些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管辖的系统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约束性较弱,目前这些领域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相对于国土资源领域难度更大,缺乏执行力度。

3.2 重要管理制度的配套政策不完善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是目前为止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中最为重要的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定位、职能落实、管理程序和管理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两项法规的配套政策还不够完善,使这些法规的贯彻力度受到限制,可操作性不强甚至有些条款难以实施。如:《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对各级实物馆藏机构的建设进行了规定,但目前没有具体的实物资料馆藏机构资质条件和库房建设标准;该办法明确了实物地质资料分级管理和馆藏机构筛选实物的职能,但实物地质资料如何筛选和分级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等。

3.3 技术标准规范需要顶层设计

实物地质资料技术标准当前状态基本处在空白阶段,可以用于实物地质资料工作方面的标准只有一个行标,即《DZ/T0032—92 地质勘查钻探岩矿心管理通则》和一个地质调查标准,即《DD2010—05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管理技术要求》。且对实物地质资料技术领域的实用性和全面覆盖性不强。比如实物地质资料的名词术语、机构建设、库房建设、设施设备、筛选采集、整理保管、信息化、服务利用等方面均无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统一的规范。上述需要规范的内容,可通过加强以实物地质资料收、管、用三方面为主体的技术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来实现。

1)收。即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实物中心通过十余年的实物地质资料筛选采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缺乏的是对经验、成果的概括总结并提升到技术标准(规范)这一层次。主要应解决的问题有实物资料的筛选分级、野外工作阶段监管工作的延伸、现场实物包装整理运输等问题。

2)管。即实物地质资料的馆藏管理工作。目前这部分工作主要依据局标(DD2010-05)进行规范,但缺乏更为细化的、全面的、流程性和操作性都较强的工作制度。馆藏管理工作是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业务主体,主要应解决的问题有实物资料的接收、整理、建档、数字化、著录等多个环节,目前还没有明确细化的技术规范,如在实物及相关资料建档工作中,档号的编制、各级目录的编制、相关资料的分类、命名、排序,纸质资料的组织与装订等均无具体的工作方法可以参考。

3)用。即实物地质资料的服务利用。主要应解决的问题有资料信息化、加工、集成、发布等一系列的技术方法并推广实施。

3.4 重要标准不适应当前管理

岩心是实物地质资料的主体与核心,《DT/T 0032—92 地质勘查钻探岩矿心管理通则》是目前唯一的专门针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行业标准。20多年来,广大地勘单位按照该标准实施岩矿心的现场管理工作,对地勘单位管理实物地质资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随着整个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发生了重大改变,所以该标准已经不能适应需要。首先,我国实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和分级管理,地勘单位除了承担实物地质资料现场管理工作之外,还承担汇交及汇交后剩余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保管或埋藏销毁工作;其次,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物地质资料的库藏保管、信息提取与服务利用技术日益丰富。DT/T 0032—92的4个方面内容(现场管理、移交入库、缩减与清除、岩心库管理),岩矿心的现场管理方法与要求仍然是适用的,其他内容应根据目前和今后发展的需要,调整结构,补充完善相应的要求和技术方法。

4 拟构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与技术方法体系框架

构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与技术方法体系框架应遵循基于当前、适度超前的原则。基于当前是指按照当前已有实物地质资料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方法的基础上,建立体系框架;适度超前是指结合地质工作未来的发展方向和体系建设的客观规律,在建立框架过程中将地质工作未来发展的一些因素融入框架中。

4.1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体系框架

表1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体系框架

4.2 实物地质资料技术方法体系框架

表2 实物地质资料技术方法体系框架

5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与技术方法体系建设的制定、修改等工作原则

5.1 管理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应本着逐步细化、层级延伸、及时修改的思路。

1)逐步细化。主要是针对实物地质资料当前已发布的文件,逐步细化政策覆盖面,提高政策的理解程度和可操作性。

2)层级延伸。当前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主要是针对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国家级、省级实物做相关规定,对汇交人(地勘单位)和Ⅲ级、Ⅳ级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责任和权限规定不明确,还需要细化完善,将管理层级细化和下延。

3)及时修改。从目前出台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来看,当前《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合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应及时出台配套细化文件或直接修订《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5.2 技术方法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实物地质资料技术方法的制定和修改,应本着以现有为基础、急缓结合、边试边编写、逐步升级的思路。

1)以现有为基础。指的是技术方法、技术标准的制定,主要的基础是建立在全国实物地质资料工作的现有经验上,不能凭空臆造,脱离实际。

2)急缓结合。目前实物地质资料技术方法、技术标准的编写是一个长期的、周期漫长的系统性工作,有些收、管、用环节的技术方法研究还很薄弱,技术储备较少。因此应在充分的技术积累基础上逐渐细化,最后形成技术标准。

3)边试边编写。根据实物地质资料标准编写规则,编写标准过程中,应注重标准的试用,即验证可操作性。

4)逐步升级。制定过程中应由易到难,由低级到高级。在技术条件和储备不成熟的情况下,先形成技术方法或技术要求,再逐步成熟后,制定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