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和抄袭有没有什么区别。

2024-11-02 02:23:43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抄袭」与「致敬」并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区分二者,在方法论上并不是反诸于法律本身——这其实是法律人的通病——因为逻辑上应认为,生活先验于法律,而法律只是作为生活某一片段的反映,并不能僭越解答来自于生活的疑窦。
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抄袭」,只有「复制」。之所以说,我们要超越著作权法讨论上述问题,这是因为无论从历史、逻辑或者实证,对「抄袭」的认知涉及的并不完全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部道德的嬗变史。
至少在古希腊,对于观点的模仿与继承,抱持的是一种开放而非攻讦的态度,而「唯有美好事物始被模仿」也使「抄袭」成为被抄袭者的荣誉加持。通过这种「模仿性传播」仿佛是一种对个人学识的驰名标识,在前版权时代的道德话语中,对于「抄袭」的伦理评价至少是中立的,被抄袭的原创者也并不因此而楚楚可怜。
讽刺的是,恰恰是文艺复兴时期,对于「抄袭」的伦理评价让依然对知识产权怀持浪漫主义的今人大跌眼镜。理解所谓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概念,必须随着历史语境的不同,才能得到透彻的开解。比如,波斯纳在他的那本《论剽窃》的小册子中就提及,「只要借用者没有把借用的东西弄得更好,那就会被好作家视为剽窃」。哈罗德•奥格登•怀特甚至露骨地说道,真正的原创性是通过模仿实现的。倘若斗转星移,于正对琼瑶的「借鉴」在彼时可能仅仅只是「致敬」,而莎士比亚的无韵诗《安东尼与克莉奥特佩拉》片段很可能在当下则会被评价为对托马斯•诺斯爵士翻译的马克•安东尼传记赤裸的「抄袭」。
如果仅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看待「抄袭」,那么就会无视在现下,「抄袭」已经不完全是律法上的价值判断,更受到道德话语权的支配。比如,自然科学中的学术诈欺依然方兴未艾,复制他人的实验数据并不被视为对著作权的侵犯——这是因为数据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而只能视作不受保护的「事实」——但仍然不妨碍我们认为这是一种道义上的犯罪。甚至在学术上,对「抄袭」的评价超越了单纯的「表达」,而及于「思想」,想想我们将他人的论文主旨以另一种话语叙述,纵然不违背著作权法,但仍然可能视为「抄袭」而受到知识权力的谴责。甚至,一种完全与著作权无关的指涉——比如对自己从前论文的「自我引用」,如果不符合学术规范,仍然视为一种伦理意义上的「抄袭」。
我们说,基于言论自由表达及文化知识的传播,我们有必要对著作权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在满足「合理使用」情形下的复制,仍无妨被视为阻却侵权。这只是说明,在特定情形下,标注作者署名的复制演绎,法律上可以认为不属于「抄袭」,在此时,对他人作品的「戏仿」也就成为了一种被致敬者本身也不容置喙反对的「致敬」。但我们需要警醒的是,除了「致敬」并非自我免责的机制,也要追问「知识产权是否符合传播正义」,避免对他人与自己的道德绑架,广告业不是有这样一句原则么:所谓原创,无非就是花点心思的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