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欺诈建立劳动关系,违反劳动法。劳动者冒用其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建立劳动关系的,会有不利后果: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给予经济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二、即使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也不为本人所有,因病、非因工负伤和工伤都不能获得社会保险救济,大部分费用要自己承担。三、即使劳动权益被侵害,难以获得法律救济。诚实守信是劳动者基本道德,冒用他人身份不可取,也完全没有必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