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车库产权问题归属,具体还要根据车库性质划分。
1、规划内车库。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规定实质已经承认开发商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所有权。
开发商只要能提供车库的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验收合格后就能进行车库的初始确权登记。
2、规划外车位。
开发商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的车库车位可称之规划外的车库车位,对于规划外的车位,《物权法》第7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人防停车位。
地下人防车位的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这种停车位开发商和业主均无产权,经人防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发商可经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车位不能买卖、过户,只能出租使用权,且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扩展资料: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和地下室的产权归属,应综合以下三个标准来确定:
(一)符合规划。在我国,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建筑规划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和地下室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规划,是建立所有权的前提。
(二)对占用的土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对地上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建立的基础是:车位、车库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开发商享有。住宅小区一经出售,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再设立地上车位、建造车库的行为,均属于侵犯业主共有权的行为。
业主不同意设立车位、车库的,可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其恢复原状,拆除车库或车位的标界物。业主同意的,地上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业主,已收取的租金,应根据不当得利返还法则返还给业主。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就是立法对这一规则的阐释。
(三)建造费用是否分摊到住宅售价中,是确定车位、车库和地下室是否归开发商所有的重要标准。
地下车位、地下室、地下车库的出售价款主要部分是建造费,土地的利用有时是无偿的,无费用可公摊。地上车位、车库则不尽然,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能分摊到住宅小区的其他业主身上。
如果分摊了,则地上车位、车库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就归业主共有,开发商就无权处置车位、车库了。这一点,与小区一层房屋附赠绿地或小院是一个道理。如果没有分摊,则地上车位、车库属于开发商,自然可以出售、出租或出借。
参考资料:人民网-归业主or归开发商 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到底归谁?
车库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是因为我国的《产权登记法》规定了只有高度达到2.2米以上、符合规划要求且封闭式的车库才可以办理到产权所有证。其他类型的车库在现阶段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
对于开发商无法向业主提供产权证明的车库(位),业主应谨慎购买。关于车库(位)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开发商一次性收取几万元钱,和业主签订年限近70年的车库长期租赁合同的做法,对业主而言具有风险,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最长物业出租期限为20年,这适用于各种形态的物业租赁协议,包括地下车库。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业主准备购买车库前应详细了解车库权属,看一下地下停车场的产权是否属于开发商。在签订租赁协议时,需看清协议条款,另外,租赁时间也不应太长,谨防花大价钱买下的车库(位)使用权却因此与其他业主就车库(位)产权问题产生纠纷。
资料来源:http://www.hj.cn/html/200707/19/193735507.shtml
合理的啊。一切都在合同里写清楚的,当初为什么不问清楚再签合同呢。现在白纸黑字写清楚了,而且具有法律效应了。当然也就合理了。
现在买房 都不送车库的啊,都要自己买啊。有没有产权,以登记为准。如果房产证里面不包括阁楼和车库。则阁楼和车库不具有产权,新就像你朋友那样,是送的啊,一般向别墅啊,整栋房子是包括车库的啊,就有了,若果不包括的话,自己买的话,就有产权了啊,只有车位是没有产权的,独门独屋的车库和阁楼必须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