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的信息有时候管理员可能没有及时更新
兵役缓征是台湾的,大陆没有。
台湾兵役缓徵申请作业规定
依据教育部中部办公室90、6、27「函转有关役男办理缓徵事宜」之规定订定之。
贰、作业规定:
一、 缓徵:
1. 凡就读本校之学生,兵役年龄在十九岁以上(七十七年次),除已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徵兵检查委员会判定免役体位者外,余不论是否以接受徵兵检查均由学校於学生注册截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统一造册函送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缓徵。
2. 七十七年次(含)以前在学役男属常备役、替代役体位尚未办理缓徵者,於注册截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学校统一造册函送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缓徵。
3. 「徵额归属证明书」之申请:基於简政便民原则及配合本案实施,有关九十五学年度在学役男申请缓徵,均免请发「役男徵额归属证明书」。
4. 体位经判定为免役并免办缓徵之学生,亦应於注册入学时携带相关证明给学校。
5. 造册呈送规定:
(1) 缓徵学生名册格式。
(2) 名册填妥完成后,各页间应加盖「骑缝章」,合计栏加盖「以下空白」章。
(3) 底内页依规定亦要有「校长及承办人」盖章并注明学校地址及电话号码。
(4) 本校呈报日期限於四月一日前将名册函寄各徵额地县市政府办理缓徵事宜。
(5) 办理缓徵之各县市兵役单位地址。
二、 缓徵原因消灭:
1. 经核准缓徵之学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缓徵原因消灭:
(1) 毕业。
(2) 休学、退学、开除等中途离校。
2. 缓徵原因消灭者,本校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1) 应届毕业之学生免造毕业离校缓徵原因消灭名册。
(2) 休学、退学、开除之学生於学生离校三十日内缮造「离校学生缓徵原因消灭名册」通知其徵额地市县政府注销其缓徵。
(3) 应届毕业之学生因留级、补考、补修学分等原因,不能如期毕业者於八月卅一日前缮造「应届毕业学生因故未能毕业名册」,送各生徵额地市县政府及有关机关处理。
参、其它:
已办理缓徵之学生另造册列管。
本作业程序如未尽事宜另案补充修订之。
胡学欺长冼柃楠膺规坡琭骂淦淡佩昔判看琎绉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