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金最低月享受标准从320元调整为400元。
2.原实行分段方法计发失业保险金的且在发放的,其尚余部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低于400元/月的,调整为按400元/月发放;如高于400元/月的,按原发放标准发放。
3.原实行分段方法计发失业保险金,现统一按“加权平均法”计发失业保险金。如低于400元/月的,按400元/月发放;如高于400元/月低于最高标准的,按实行标准发放。
4.门诊医疗补助月最低标准相应调整为40元。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