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用水量均衡法评价地下水的开采资源

2025-03-11 11: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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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开发地下水资源,按照水利部的要求是要做出有关的报告, 开发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二)开源与节流并重,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开采与补给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水源的枯竭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
  (四)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自治州(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和范围,负责相应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划定地下水宜采区、限采区、超采区和禁采区。
  自治州(地)、市、县(市)编制的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以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为依据。
  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进行。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承担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九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取水许可申请需要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呈报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附具规划同意书。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地下水的,免于申请取水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城镇供水项目和大型农业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的相邻区域开采地下水,开采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前,应当征求相邻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开采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单方面批准开采地下水。确实需要开采地下水的,其取水许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凿井工程承建单位在凿井前应提交凿井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凿井。凿井工程竣工后,经取水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凿井工程承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利用截潜流等方式取用地下水的,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做出是否核准或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