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房屋的评估公司应由被征收人选定,5日内在选取评估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请公证机构号摇号产生,并现场公证”。通知时还要加上“被征收可选代表参加评估公司公开选定工作,经公证选定的评估公司作为本期房屋征收正式评估机构,其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本期房屋征收工作中的各项决定若有异议可以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90天内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期征收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