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在镇派出所办理,但也有些地方的镇派出所不具备条件,需要在区(县)公安局办理,具体需要先咨询当地派出所。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领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2.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采集人像信息。
3.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
4.缴纳证件工本费。
5.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注意事项:
公民在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根据公安机关管理相关规定,
因为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所单位,对所辖区内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只有派出所无法办理的业务才交由公安局办理。
因此应当在派出所办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因需要现场制作所以交由公安局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