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实施镇拿细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1年1月1起至2015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拍激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袭旅袜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