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之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工龄联续计算。
劳动者1985年参加工作,1993年转正,如果是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转正的,之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在办理退休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才可以计算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