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公司可以据此答复开证行——CIF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只要甲方公司按时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那么,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只要受益人交单相符,开证行就必须兑现付款承诺,不能够以开证申请人拒绝提货而拒付。
2、议付行可以这样答复开证行——议付行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对受益人条的单据进行了审核,并且审核无误,因此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已向受益人垫付了价款——这符合信用证的规则。而信用证是单据买卖,不涉及单据之外的任何条件,即只要受益人交单相符,则开证行不能够以开证申请人拒收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因此,议付行应该致电驳斥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
3、太平保险公司应该依据实际的货损和保单的约定,对受到损失的货物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