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总则184条的自愿

2025-04-25 08: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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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自愿是指自己愿意而没有强迫地去做的,行为是自己的意愿而做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崔建远教授认为,本条属于我国民法总则的创新。因为在比较法上,即便是在实施紧急救助时,一旦救助人对于受助人的损害发生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样需要救助人对受助人进行损害赔偿。但是第184条规定根本没有涉及主观要件问题,这不符合规定目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者考虑不周。为此在适用该条时需要加一个但是,即“但救助人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者除外”。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