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在该通知中,国土资源部适当扩大了先行用地的范围,适当扩大先行用地范围,即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申请先行用地。其中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时申请先行用地。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向部申请先行用地。